問:1、政府采購電梯(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在技術條款中對于曳引機等進行打分,其中原裝進口曳引機分值較高,進口曳引機分值較低,國產曳引機分值最低,請問可以這樣設置嗎?如果不合理,是因為哪條法律規定?2、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需要相關審批手續,但上述電梯采購打分中原裝進口曳引機及進口曳引機也需要采購單位有相關手續嗎?(留言編號:9354-3484751)答復:1、以產地作為評分因素的做法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供應商,不符合公平原則,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進口產品管理約束的是產品,而不是部件。曳引機屬于電梯的部件。供應商選擇進口部件不受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限制。問: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采購產品中部分配件使用進口產品,是否需要進行進口產品審批?(兩種情況:1.所用配件屬于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屬于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留言編號:2002-3676357)答復:《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所稱的進口產品,是指終端產品,即采購標的本身是進口產品,如果產品制造中使用進口零部件,無需報批;但如果采購標的為零部件,則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2. 高校采購進口電子資源數據庫、外文圖書等是否需要報批?問:高校采購進口電子資源數據庫、外文報刊、外文圖書,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是否需要按照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進行進口產品論證,及報送財政部門進行核準審批?(留言編號:9390-3672165)答復:電子資源數據庫、電子外文報刊、電子外文圖書通過互聯網數據庫提供服務的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不納入進口產品管理。外文報刊、外文圖書屬于貨物的,則需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核準。3. 一個采購包中既有進口產品又有國內產品應如何實施采購?問:我們單位現在有一個政府貨物采購,整個采購項目由于不屬于集采的范圍,但是應當進行公開招標。但是采購清單中有一部分是進口產品,而且這部分進口產品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合法的)固定只有一個品牌的,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把這部分只有一個品牌的產品單獨一個包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其他部分進行公開招標呢?;蛘哒f這些進口產品如果國內存在多個代理商,也可以直接公開招標呢(因為政府采購相關法規提到多家投標單位如果是同一個品牌,只能有一個單位參加)?;蛘哂衅渌裁春戏ǖ耐緩浇鉀Q這種問題呢。(留言編號:8556-3658914)答復: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如果需要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核心產品且僅有一個品牌,應當作為一個采購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如果需要采購的進口產品不屬于核心產品,可以將其作為集成采購的內容進行一攬子采購。4. 關境內企業生產或加工的產品是否屬于進口產品?問:根據財庫〔2007〕119號和財辦庫〔2008〕248號,可否得出這個結論,經我國關境內(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產或加工(包括從境外進口料件)的產品不認定為進口產品?(留言編號:4988-3636547)答復: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已經明確,凡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或加工(包括從境外進口料件)銷往境內其他地區的產品,不作為政府采購項下進口產品。問:高校想購買一批原版外文圖書,達到了限額標準需要進行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需要做進口產品論證嗎?(留言編號:7074-3579876)答復:原版外文圖書屬于特殊商品,是特定智力成果的載體,可不報經財政部門實施采購進口產品核準和進行進口產品論證。問:1、高校的外文數據庫采購或續定一般是給予使用授權或使用許可,不是具體的貨物。按照財政部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數據庫的分類,只有文獻資源,這種項目按性質屬于貨物還是服務?2、外文數據庫是否屬于進口產品?采購前是否需要進行進口產品的論證、公示及審批?(留言編號:8754-3546168)答復:通常情況下,以給予使用授權或使用許可形式采購的外文數據庫屬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C0302“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屬于采購進口產品,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進行進口產品審核。7. 采購項目中有一臺設備低于限額標準,是否需要履行報批手續?問:單項設備或者批量設備達到采購限額標準或者納入集采目錄范圍,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財政部門同意才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一個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里面共采購3個醫療設備,A設備140萬、B設備99萬、C設備20萬(采購人為央屬單位,且三個設備為同一筆預算資金),ABC三臺設備是否均需要進行專家論證及報財政監管部門?(留言編號:8961-3502391)答復:由于ABC三個設備在同一個政府采購項目內,且總價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應分別進行專家論證并報財政部門核準后,開展政府采購活動。8. 一個采購包中既有進口產品又有國產產品應如何設置資格條件?問: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請問:在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中,同時包含進口產品和國產產品,在投標人基本資格要求中可否要求投標人為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具有產品經銷代理證書或廠家專項授權書?(留言編號:1777-3227226)答復:如果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中同時包含允許進口產品投標的和只允許國產產品投標的產品,在設置投標人基本資格要求時可以針對不同產品分別提出要求。對于允許進口產品投標的,可以要求投標人為生產廠家,或具有產品經銷代理證書或廠家專項授權書的代理商。問:請問“國內供應商”是否包括港澳臺企業?港澳臺企業是否可以直接參與政府采購招標項目?但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關于供應商的規定,港澳臺企業暫不能完全滿足?,F按照市場的實際情況,有某款高精尖產品手術機器人的外國制造商只授權了香港企業作為全球代理進行銷售,暫無計劃委托國內其他企業代理。這種情況下,有需求的采購人是不能通過政府采購招標的方式采購此款產品嗎?還是可以國際招標的方式采購?(留言編號:1354-3527207)答復:港澳臺企業可分為在內地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和未在內地登記注冊的企業,二者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待遇是不同的。在內地登記注冊的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法及相關規定,國家保障其依法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未在內地登記注冊的港澳臺企業視同外國企業,在內地與港澳臺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前,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適用進口產品管理相關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審核管理,采購人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可提出申請。10. 采購進口機電產品是按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嗎?問:根據《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第30號,國內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能夠提供的進口機電產品,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請問:1、政府采購進口機電產品項目,如果事先無法確定國內是否有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能夠提供進口機電產品,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是按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還是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1號令)執行?2、問題1的回答如果是按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那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或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家(如1家或2家),重招時是仍然按政府采購法執行,還是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留言編號:1866-3508816)答復:1.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開展貨物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中國尚未加入GPA,也未與任何國家和地區簽訂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協定,沒有義務給予外國供應商國民待遇。對于經核準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為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順暢高效,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國供應商可以通過委托國內代理商的方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2.如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可以依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問:請問進口設備審批,門檻價以下自行采購的零星商品是否需要報財政審核。(留言編號:2460-3507170)答復:根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產品,需要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零星商品進口,無須報財政部門審核。問:政府采購進口服務是否需要財政審批。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可知,需要海關報關驗放入境的產品為有形產品,服務為無形產品,所以進口服務不需要財政審批,請問這樣理解有誤嗎?另,直接提供進口服務的供應商一般為境外供應商,參與該政采項目的必定是國內的代理商(境外企業不滿足政府采購法二十二條)。但是進口服務不同于進口貨物,合同簽約主體雖然是代理商,但是合同的實際履約為境外供應商,這是否涉及到轉包的情況?(留言編號:1066-3250941)答復:目前,采購國外服務無需報財政部門批準,但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的條件。對于合同簽約主體是代理商的情況,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不屬于轉包。